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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安全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 資料點閱次數:2403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安全措施  

 

106 年 6 月 1 日訂定 
112 年 8 月 8 日修定 

一、 本措施依據法務部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二十點規定辦。

 
二、 採尿人員應確實按照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尿液採驗作業流程辦理(附件/流程圖),以確保檢驗結果準確無誤。 


三、 採尿人員受理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時,除檢視其身分證件外,應併予檢視報到手冊,查驗採尿日期是否相符,若發現疑問,應即報告觀護人。

 
四、 採尿人員之態度應謹守專業分際,勿與受保護管束人嬉笑或接受餽贈、招待,且勿留電話予受保護管束人;發覺受保護管束人行跡可疑或有其他逾越行為,應即報告觀護人。 


五、 受保護管束人進入採尿空間前,採尿員應請其脫卸外套及隨身攜帶物品、手提包等,置放於置物櫃中並上鎖;採尿員若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夾帶物品或不從等情形,應即報告觀護人。 


六、 採尿人員應全程監督採尿過程,防止尿液檢體遭摻假、稀釋或調換。 


七、 觀護人室及政風室應不定期派員監視檢驗單位人員進行尿液檢體之包裝、封緘過程,以確保送驗過程尿液檢體之安全。 


八、 觀護人室應不定時抽查採尿室作業情形,檢視尿液檢體之包裝、封緘過程與保管情形,並檢查採尿室之相關配備,以確保送驗過程尿液檢體之安全;政風室亦得會同觀護人室辦理前開作業。 


九、 觀護人室得透過連線之監視器,觀察採尿過程有無異常狀況,政風室亦得不定期調閱監視錄影紀錄,以查有無弊端。 


十、 政風室得不定時向受保護管束人進行政風訪談,以瞭解尿液採集過程有無違常及採尿人員有無涉及不法。 


十一、觀護人室應對採尿人員嚴加督導考核,以其品德操守及工作能 力,作為續聘(用)與否之依據。 


十二、採尿室應設置安全警鈴,遇有危安及緊急事故,應通知法警室派員處理。政風室亦得不定時測試採尿室警鈴,以確保該設備正常運作。 


十三、本安全措施經呈報檢察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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