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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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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盜刷信用卡成立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12478
案例事實:
張00某日下午在中華路騎樓下,拾獲由林00遺失的台新銀行信用信用卡,一時心生貪念,竟將該信用卡予以侵占。隨後持該信用卡前往00服飾店購買襯杉、長褲,並假冒為持卡人本人,以刷卡之方法支付購置服裝費用二萬五千元,而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寫「林00」姓名交給店員後離去。林00發現信用卡遺失向台新銀行掛失時,始知該信用卡已遭盜刷,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案例所涉相關法條:
1.拾獲由林00遺失的台新銀行信用信用卡,占為己有之行為:
刑法第317條 侵占遺失物罪
2.冒用林00名義,盜刷信用卡之行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
3.在簽帳單上偽造林00簽名之行為: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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