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主題三:冒簽本票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4347
案例事實:
陳00退伍後不務正業,每日耽迷於賭博性電玩。某日傍晚在店玩店輸光了錢,返家向其父要錢未果,被他的父親責罵後心生悻悻然外出。走到巷口在電線桿上發現一張小貼紙,上面記載「林老師救急 10萬元來就借 電話:000000」,陳00乃撥打電話,並在對方指引下前往某大樓3樓與一位自稱「林老師」的人見面,「林老師」表示只要身分證影本即可借10萬元。陳00為求再往電玩店翻本,乃將身分證交由「林老師」影印,借款10萬元,約定每週為一期每期利息5000元,先扣第一期5000元。「林老師」並要求陳00用其父的名義簽發10萬元本票做為擔保。
陳00借得款項後即前往電玩店賭博,賭輸後即以同一方式再向「林老師」借錢,一個月下來已陸續向「林老師」借款150萬元,連同利息共積欠180萬元。「林老師」向陳00追討未果,即率不良少年三人前往陳00家,出示陳父之本票向陳父追討,陳父心生恐懼乃報警處理。

 

案例所涉相關法條:
1. 陳00耽迷賭博電玩:
刑法第266條 賭博罪
2.「林老師」貸款收取高額利息:
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3.陳00以其父名義簽發本票:
刑法第201條 偽造有價證券罪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