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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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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酒醉駕車撞死人成立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3027
案例事實:
廖00是建築工人某日下工後,在工地旁之檳榔攤與同伴飲酒作樂,在喝了一瓶米酒後,已呈醉意,行走歪倒步伐蹣跚,仍逞強堅持騎機車回家。在行經中興路時,適有陳00騎腳踏車自巷口轉出,廖00因酒醉控制不良,正面衝撞陳00,廖00則跌落路旁水溝,經路人發現,連絡救護車並報警處理。陳00因受正面衝擊致顱內出血,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仍回天乏術不幸死亡
。警方到場處理時,廖00仍因酒醉於水溝中酩酊大睡,混然不知已釀成大錯,現場員警當場採測廖00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8毫克。

 

案例所涉相關法律條文:
1. 廖00酒醉駕駛機車:
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
2.廖00衝撞陳00致死:
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3.陳00因車禍死亡: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及子女。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姊妹。
第9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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