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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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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五:交通事故紀錄偽簽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2992
案例事實: 徐00之前因多次違規,遭監理機關吊銷汽車駕駛執照,某 日無照駕駛汽車,行經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超速行駛, 並於左轉時未讓直行車先行,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致與 宋00所騎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宋00因而人車倒地,右手 骨折。 嗣經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徐00雖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 承認其為肇事者,惟為避免其無照駕駛而遭警方開立罰單, 遂假冒友人張00之名義,接續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上偽簽「張00」之署名及指印,並在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申請人簽收欄」內偽簽「張00」之 署名一枚,旋並交予警員收執,藉以表示其身分為「張00」 本人無誤且已向警收取車禍對造當事人年籍資料。 案例所涉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216、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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