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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五:交通事故紀錄偽簽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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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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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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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2795
案例事實:
徐00之前因多次違規,遭監理機關吊銷汽車駕駛執照,某
日無照駕駛汽車,行經有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超速行駛,
並於左轉時未讓直行車先行,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致與
宋00所騎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宋00因而人車倒地,右手
骨折。
嗣經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徐00雖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
承認其為肇事者,惟為避免其無照駕駛而遭警方開立罰單,
遂假冒友人張00之名義,接續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上偽簽「張00」之署名及指印,並在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申請人簽收欄」內偽簽「張00」之
署名一枚,旋並交予警員收執,藉以表示其身分為「張00」
本人無誤且已向警收取車禍對造當事人年籍資料。
案例所涉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216、2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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