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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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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七:故買他人竊得之物,構成贓物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2624
案例事實: 曾00平日不務正業遊手好閒,某日騎車經過郊區路橋,見 四下無人,乃自機車上取出斜口鉗,以斜口鉗剪斷路橋下安 置之電纜線250 公尺,得手後,將上開電纜線裝入麻布袋裡, 放置於機車之腳踏墊上離去。嗣後曾00為賣錢花用,將所 竊取之電纜線持向經營資源回收場的李00出售,李00雖 明知該電纜線來路不明,但為謀利仍以1000元代價買下。 案例所涉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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