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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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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2
  • 資料點閱次數:6406

   傳統以來,檢察機關所扮演的角色,一直是社會公義的象徵,摘奸發伏是檢察機關責無旁貸的工作職志,但近年來,隨著法務部推動「柔性司法」工作,檢察機關的社會責任,變得更多元,本署在法務部政策指導下,於各項業務的推動中,除了發揮兼具「伸張社會公義」與「關懷弱勢族群」的核心價值外,亦著重在「提昇人性尊嚴」的人文精神發揮,而在所有業務的推動中,同時具有「公義」、「關懷」與「尊嚴」價值者,莫過於緩起訴處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


  緩起訴處分負擔條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5.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起訴處分除可避免短期刑的弊端外,尚可透過提供社區處遇的方式回饋社會,並以更多元與有彈性的方式修復犯罪傷害與避免再犯,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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