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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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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社會勞動的履行時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7
  • 資料點閱次數:2462

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內為之,每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且每日不以八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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