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 資料點閱次數:4998

壹、社區監督輔導

  1. 源起:
            法務部為執行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工作,在第978次部務會報指示規劃「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內政部93年12月28日召開之「研商9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工作計畫會議」中,決議由法務部統籌推動並擬定「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及輔導網絡」計畫,希望能強化監督與治療機關之橫向聯繫,建構資訊相互流通之平台,整合各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監督、輔導與治療處遇意見,以期加強對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約束力,並達成預防再犯之目標。
  2. 辦理流程:
            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相關機關組成「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檢察官、觀護人、警察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榮譽觀護人及更生輔導員或其他社會支持團體擔任小組成員,由該小組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貳、採驗尿液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假釋或緩刑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如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外,觀護人於受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尿液採驗。
  依「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觀護人經綜合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保護管束執行情形及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後,得命受採驗人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採驗尿液。


參、測謊

 

  依「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測謊,經由具備測謊專業知識技能與相當經驗之人員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加以記錄,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而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於犯罪預防、執行或矯正等目的,得將測謊報告書提供評估、治療人員或警察機關作為評估、治療或監管之參考。

 

肆、電子科技監控

1. 法源依據:
  法務部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對於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之假釋或緩刑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人,於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若發現其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並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命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2. 實施辦法:
  依「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受監控人應遵守:

(1)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2)依指定之時間及科技設備監控處所住居或活動;
(3)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作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4)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
(5)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6)不得從事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等事項。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