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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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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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選舉買票的刑事責任?
A:
一、選舉買票方式:
- 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要求、約定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定
不行使投票權或作一定之行使,都是買票的行為。
- 買票的方式除了將買票的代價交給選民會構成買票罪,向選民表示要給好處,並且要求對方把票投給自己或特定的候選人,或者已經跟選民講好買票條件,即使還未交付好處,都構成買票罪。
- 買票除約定投給某一特定的候選人外,約定不去投票,或故意去投無效票,同樣構成買票罪。
二、選舉買票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