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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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6>
Q:選舉賣票的刑事責任?
A:
一、選舉賣票的方式:
有投票權的人,要求、約定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作一定之行使者,都是賣票的行為。
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好處,這些行為都可能會成立賣票罪。
賣票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還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罪。
二、選舉賣票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