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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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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22
  • 資料點閱次數:3191

一、觀護工作之對象


負責十八歲以上成年犯罪之社區處遇工作,執行對象包括:
(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
(二)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
(三)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
(四)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其他屬於司法保護範疇業務。

 

二、觀護之工作內容
(一)執行法律:
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辦理保護管束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或社區處遇。
(二)輔導受保護管束人:
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輔導工作內容如下表:
觀護輔導工作 

 (三)進用觀護心理處遇師:辦理地檢署心理社工相關行政業務,深化個別化處遇工作,針對類型龐雜個案的身心狀況設計,適當觀護處遇,提升個案改變動機及處遇效能。

   進用觀護追蹤輔導員:深化個別化處遇工作,強化資源連結與後續追蹤評估,達到增強社會適應功能及順利復歸社會的目標,透過個案管理掌握資源使用情形,並可視需求規劃相關服務方案,進行個案晤談、需求評估、協助轉資源、後續追蹤輔導。

(四)轉介工作:
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予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三、觀護工作之特色
(一)社區處遇:
觀護工件雖為犯罪矯正工作的一種,但屬於圍牆外的非監禁處遇,受保護管束者仍得以生活在社區之中,因此,不僅使當事人未失去自由、仍可以兼顧家庭生計,亦使國家節省許多的監禁開支經費。
(二)分級分類處遇:
本署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罪刑、再犯可能等因素,劃分不同之觀護密集等第,分別施以不同強度的監督與輔導,以落實社區處遇之精神,預防其再犯。
(三)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
本署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輔導,主動與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宗教、慈善、公益、更生保護、教育、文化、社區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之連繫,並建立輔導網路。
(四)落實觀護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交叉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電話查詢及請觀護志工協助訪視受保護管束人,以期落實觀護工作。
(五)推動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輔導工作:
本署觀護人依受保護管束人之需求,設計出職業、教育、心理、健康、心理、家庭、休閒、社交、法律、宗教、生涯規劃等為主題之團體輔導,希望藉此幫助受保護管束人適應社會生活,發展自我。
(六)強化複式監督與橫向聯繫:
為預防受保護管束人再犯,本署觀護人除加強對重刑犯及累再犯之輔導、監督,並積極與各管區之員警、更生輔導員等協調聯繫,共同建構個案之監督輔導網路。
(七)強化運用觀護志工之協助功能: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於社區內就近得到比較堅強之支持、接納與輔導。本署聘有多位熱心公益並具有愛心耐心及輔導知能的觀護志工,並積極強化其遴聘、組訓、交案、指導與監督之工作,以彌補公職觀護人人力的不足,確實維護社會之治安。
(八)加強為民服務: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不因來署報到而影響正常工作,本署現有提供受保護管束人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告等多項便民之服務。

 

四、觀護業務目標
(一)減少犯罪再犯,加強社會復歸
         1.確實執行保護管束
         2.落實分級分類處遇。
(二)修復犯罪傷害,提高社區安全
         1.推動修復式司法業務。
         2.設立司法保護據點。
         3.建立社區監督網絡。
(三)推廣社區處遇,展現司法彈性
         1.社區處遇給予個案自新機會。
         2.落實轉向制度。
(四)落實三級預防,加強法律意識
         1.對於一般社會大眾施以法治教育。
         2.利用行政說明會宣導法治教育。
         3.保護管束時持續落實法治教育。
(五)多元專業分工,整合網絡服務
         1.觀護人分股辦事
         2.建構司法保護網絡
(六)結合科技設備,提供多元處遇
         1.推動團體輔導與生命教育。
         2.運用科技設備監控高風險罪犯。
(七)運用各式媒體,行銷司法政策
         1.發放宣導品。
         2.透過廣播、網路與報紙行銷。
(八)建立良好道德,彰顯人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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