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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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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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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觀護制度係採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雙軌制,其中少年觀護制度始於民國51年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57年9月司法行政部於地方法院置觀護人,掌理檢察官指揮之少年保護管束事件,60年7月1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實施,觀護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執行職務。至於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則係於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理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法務部乃據以於71年建立成年觀護制度。


       觀護工作重點除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外,尚包含社區處遇業務。社區處遇業務包括緩起訴處分及緩刑附加條件中,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包括法治教育、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等等,處遇方式十分多元,且密切結合社會資源,使成年觀護制度有豐富色彩。


       此外94年8月5日正式施行「性罪犯社區監控制度」,觀護人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後第二十條之觀護處遇規定,例如:科技監控、指定居住處所、禁止接近特定場所及特定對象及預防性測謊等措施,對成年觀護而言是一項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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