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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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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特色與服務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 資料點閱次數:2489
  1. 社區處遇
    更生保護工作在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適應社會生活為主要目的,而藉助社區處遇之方法較能使受保護人容易重返社區,因此,由社區內德高望重、熱心公益人士參與,可使更生保護工作與個案所在社區之人事物等有良好銜接。

  2. 預防重於治療
    對受保護人而言,更生保護是一項治療,同時也是另一個預防犯罪的起點,且只有推動預防犯罪才能使更生保護工作事半功倍。

  3. 志工制度
    更生保護是一種散播仁愛、寬恕思想的社會運動,必須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與協助才能順利推展,而且更生保護也是屬於社區處遇的一環,因此,目前都是運用志工(更生輔導員)資源來推動。志工可投入較多時間,秉持服務熱忱,態度也較積極;志工分散在各社區,對社區內之情況有深刻瞭解,在輔導上可落實社區處遇之精神,於受保護人回歸社區生活有正面意義;志工來自社會各階層,較易與受保護人互動且被接受,其免費服務除可減輕受保護人經濟負擔,也容易使他們感動而奮發向善。

  4. 培養自立自助之意願
    更生保護雖然提供受保護人許多協助,但最重要的是培養受保護人自立更生意願。本會所設立輔導處所僅係中途之家性質,任何協助均以緊急援助為原則,期望藉由協助受保護人解決一時的生活困境,幫助他們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

  5. 讓親友優先提供協助
    受保護人更生的動機,很多是家人的因素,他們也認為家人的支持是最重要的自立更生條件。若是受保護人有親友可提供協助,與家人及親友融洽相處,既可節省更生保護經費,又可藉由親情之力量來接納感化受保護人,在輔導上是非常有幫助的。

  6. 儘量借重社會福利團體之力量
    更生保護工作與社會福利專業項目絕大部分相同,只是服務對象有異而已,如能協力合作,則人力、財力及物力必能減少而成效更為彰顯。受保護人之困境千奇百態,本會資源有限,無法設立各種機制來滿足他們的需求,因此,本會從事輔導保護工作除運用自有資源外,遇到無法或難以解決之問題時,就必須轉介給各相關之社會福利機構來處理。

  • 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9.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10.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小孩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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