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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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更生保護會的輔導與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或地方法院保護官有什麼不同?
答: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或地方法院保護官為政府公務體系之工作人員,前者輔導對象為接受矯正機關處遇,在獄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報請核准予以提前出監(稱為假釋)之成年人,假釋期間依法必須到觀護人處報到;後者輔導對象為法院裁定保護管束(假日輔導..)或自矯正學校、輔育院離開,依法須接受輔導之青少年,上開二者皆屬執行政府賦予之公權力。 本會屬財團法人之公益機構,服務對象為曾經接受司法處分者,並無年齡限制(成人、青少年),以及無法定強制力;服務方式皆以社會上相關資源輔導、協助更生人,希冀他們在離開矯正機構重返社會生活時,能夠因為我們的協助,增加其信心與機會,降低再度犯法的機率,進而使社會成本減少,達維護社會祥和之宗旨。
問:周遭、家裏有藥、酒癮的朋友或成員,該怎麼幫助他?
答:請以情感的力量、理性的態度在旁鼓勵朋友或家人,前往就醫或至相關戒癮機構戒除;如果為本會服務對象,可以到本會與社會福利團體(委託或合作)辦理之中途之家接受免費戒癮輔導,詳細內容請電洽本會所屬各分會。
問:出獄後找不到工作,面臨就業問題,有無謀職管道?
答:本會協助更生人求職方式有二: (一)面談後(填寫求職資料),有工作意願者,由我們自更生事業工作庫或協力廠商工作庫找尋適合之工作,經詢問廠商確定有缺額後,推薦前往面試。 (二)初談後(填寫求職資料),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站,由個案管理員採一對一方式諮詢服務,協助安排適當工作。
問: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或者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除免訓練費用外,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嗎?
答: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或者各縣市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的更生朋友,到轄區分會申請證明可以免繳訓練費用(需備妥相關文件);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日令公布本會以下保護對象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以申請就業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就業服務法第24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 負擔家計婦女。
- 中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為下列人員年滿15歲月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自94年3月2日起生效)
-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假釋、保釋出獄者。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問:如何參加或協助更生保護會從事輔導更生人工作?
答:我們需要社會大眾的協助事項:
- 捐助經費、硬體設備推展會務。
- 加入協力廠商,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
- 免費提供電子看板(或電子報)、發行刊物等空間與版面,宣導更生保護理念。
- 助印本會相關宣導資料。
- 加入本會志工(更生輔導員)行列,協助處理行政會務或輔導更生人。
- 一份關懷、一份鼓勵、一份支持。
問:什麼是就業促進津貼?更生朋友可以申請的津貼有那些?
答:
一、【就業促進津貼】
為紓緩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及激勵迅速再就業,政府訂有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僱用獎助津貼、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等6項津貼,失業者可依需求申請津貼。
二、【更生朋友可以申請的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2日令,公布本會以下保護對象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以申請就業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就業促進津貼)。
* 本會保護對象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且年滿15歲以上者,得以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假釋、保釋出獄者。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申請政府津貼項目:
- 求職交通津貼。
- 臨時工作津貼。
- 訓練生活津貼。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