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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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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3
  • 資料點閱次數:2006
  • 死亡案件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姐妹。

(2)前項2、3、4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3)第2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不在保護範圍。

 

  • 重傷案件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

所謂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刑法第10條第4項
  1.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性侵害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 法務部依社會現狀和民眾實際需要指示犯保協會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家暴、兒虐、外籍配偶、外勞、人口販運被害人,以落實政府照顧和保護弱勢的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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