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主題一:販賣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成立幫助詐欺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 資料點閱次數:3229
案例事實:
李00因長期失業,整日無所事事,四處遊蕩。某日在公園裡散步,巧遇當兵同伴王00,閒聊之下,得知王00亦因公司裁員,目前賦閒在家。王00告知李00有機會賺一些小錢,供日常花用。
王00告訴李00有人在收購銀行及郵局的存摺和行動電話門號,存摺每本5000元,電話每支2000元。李00頗為心動,於是,提供身分證,交王00向遠傳電信、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三支。每支門號以2000元代價賣給不知姓名之詐騙集團。李00食髓知味後,又將自己郵局及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1萬元代價出售該不知姓名之詐騙集團。
該詐騙集團成員利用李00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及郵局、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96年12月底自稱第一銀行行員之人,向被害人劉女佯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而被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於新光三越百貨遭盜刷5萬餘元,請其與警政署人員聯絡,劉女乃撥打詐騙集團自李00買來之行動電話號碼,與自稱「李主任」及「馬組長」等人聯絡後,「李主任」佯稱,需匯款致指定帳戶,致劉女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匯款20萬至李00郵局帳戶。嗣劉女於匯款後,向警方求證,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李00。

 

案例所涉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