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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七:故買他人竊得之物,構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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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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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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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點閱次數:2427
案例事實:
曾00平日不務正業遊手好閒,某日騎車經過郊區路橋,見
四下無人,乃自機車上取出斜口鉗,以斜口鉗剪斷路橋下安
置之電纜線250 公尺,得手後,將上開電纜線裝入麻布袋裡,
放置於機車之腳踏墊上離去。嗣後曾00為賣錢花用,將所
竊取之電纜線持向經營資源回收場的李00出售,李00雖
明知該電纜線來路不明,但為謀利仍以1000元代價買下。
案例所涉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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