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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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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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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7
  • 資料點閱次數:3310

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與社區。 1. 政府機關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等五院、五院所屬各部會及各部會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包括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市)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等地方各級行政區域機關。 2. 政府機構包括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紀念堂、文化中心、公立醫院、療養院、榮民之家、公立殯儀館等皆屬之。 3. 學校包括公私立之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專院校。 4. 公益團體係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農林漁牧業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依法設立並向各該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合法團體。 5. 社區係指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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