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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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須知
一.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檔案應用室(以下簡稱應用室)為本署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二. 應用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 進入應用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四. 應用本署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
五. 應用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本署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六. 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應用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
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
七.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台幣2元,A3尺寸每張新台幣3元。
八. 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應用之檔
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九.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
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以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應用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換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署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檔案應用處所: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室。
地址: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1樓。
電話:﹙089﹚31018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