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介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7
- 資料點閱次數:2950
- 沿革
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法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依法令規定,本會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籌設時由法務部捐助新台幣肆仟萬元整作為創立基金,而執行業務經費來源則包括: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及私人或團體捐贈、基金孳息及財產運用收益之收入、其他收入等。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辦理中華民國臺灣省、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者本人保護工作。透過政府與民間建立保護網絡,提供犯罪被害人協助及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 宗旨
本會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以同法第十三條所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及法務部指定或本會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之被害人及其家屬,協助重建其生活為目的。
- 組織體系
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一、分會應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無給職,由保護機構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分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政、警政、衛政或勞政機關或單位之人員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前項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分會,綜理分會業務,並應由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或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卓著之人士擔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連任以一次為限。
三、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工作人員
分會目前設置執行秘書1人、會計秘書1人、總務秘書1人,前項人員為兼任,分會現有專任人員2名,共同協助推展本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