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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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的內容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保護項目
一、安置收容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本會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二、醫療服務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者,本會協助或轉介至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
三、法律協助提供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四、申請補償協助受保護人依法向犯罪發生地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五、社會救助協助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之受保護人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六、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七、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八、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門診治療。
九、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以及提供相關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十、信託管理為保障未成年受保護人權益,依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於其成年前代為信託管理補償金,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
十一、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
十二、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會依其聲請出具保證書替代假扣押擔保金。
十三、訪視慰問為瞭解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協助及安撫其心理,本會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受保護人及開發案源。
十四、查詢諮商提供犯罪被害人及社會大眾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及疑難問題之解說諮商。
十五、其他服務辦理其他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