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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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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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乃檢察機關調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可知檢察官受理偵查案件之來源,包括告訴、告發、自首、司法機關移送、上級機關發交調查、其他機關函送及自動檢舉案件,而檢察官於受理偵查後,對於涉有犯罪嫌疑者,則提起公訴或為職權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因被告之聲請依一定條件下為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聲請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如查無犯罪嫌疑,或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各款之規定情形,則為不起訴處分,另屬無管轄權者,則簽請核轉有管轄權之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