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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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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2
  • 資料點閱次數:6312

易服社會勞動說明

  • 應執行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都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 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必須在1年內履行完畢。
  • 如果不履行社會勞動,需馬上執行原宣告刑。
    得易科罰金案件,准許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轉換。
  •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3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
  • 自98年9月1日開始施行。

 

擴大執行機構

    社會勞動的服務對象範圍也廣大,包括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等,只要通過審查,檢察署就會遴聘為執行機構。

 

社會勞動的服務選項

    除了現在義務勞務的服務項目如環境清潔、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弱勢服務、交通安全外,社會勞動因提供的人力較多、期間較長,運用方式更廣,本部將規劃更多元的服務選項,監督勞動的有效履行,期能適才適所,發揮會最大效益。

 

威嚇無功 教化無效 學好不足 學壞剛好 的短期自由刑

    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因為刑期甚短、不但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常遭批評,是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都認為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

 

有錢可以買自由 沒錢只能坐牢?

    過去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雖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入監執行。惟隨著貧富差異,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而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社會勞動新制上場

    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使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可以不必入獄執行,不必中斷工作,同時提供無償勞動補償社會。

 

社會勞動效益評估

  • 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 有助犯罪人更生復歸社會
  • 讓受刑人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
  • 紓緩監獄擁擠,節省矯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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