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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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照顧,衍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當前刑事政策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訂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 總統令公佈施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亦奉法務部分別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
本會宗旨:本分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祥和社會為福祉。
相關法規:
本會保護對象: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害者本人。(所謂重傷害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 前項二、三、四款之遺屬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 第二項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本會服務項目:
- 安置收容: 對遭受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 、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 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 法律協助: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 申請補償: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
- 社會救助: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 調查協助: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狀況。
-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 心理輔導: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作心理調適治療。
- 生活重建: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源、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 信託管理: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
- 緊急資助: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救助,以解決燃眉之急。
- 出具保證書: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 訪視慰問: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
犯罪被害補償實務
Q1:什麼是補償金?
A1: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及過失犯)被害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者損失的金錢。
Q2:應向何處申請補償?
A2:(1) 向犯罪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提出申請。(2) 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申請協助。
Q3:申請有時間限制嗎?
A3:自知有犯罪被害事件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申請者為限。
Q4:如果已與犯罪行為人達成和解,可否申請補償金?
A4: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若有申請補償金,如於受領補償金前,有與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和解並受領賠償金,且為本署調查當時所不知者,應主動告知,否則除需依規定返還外,將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辦理。
本會活動訊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東分會 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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