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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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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明因一時好奇,並在阿東的慫恿下吸食了安非他命,小明擔心如果被警察查獲時會被抓去關,但阿東表示,如果被警察抓到了也只是送去觀察勒戒,頂多三、四十天後就可以出來了,阿東所說的是否果真如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5
  • 資料點閱次數:2378

A、施用毒品犯多元處遇措施

初次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原則上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最長為2個月。經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將再送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必要為止,最長不得逾1年。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降低再犯風險,檢察官得依個案情形,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命其接受適當處遇措施,即所稱「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遇內容包括:

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

心理治療

心理諮商

心理輔導

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透過醫療、心理輔導及社會支持等多元方式,協助個案戒除毒癮、復歸社會,兼顧治療與司法處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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