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或未依檢察官指示履行應履行之事項,被告之前所犯之緩起訴處分案件,將被檢察官撤銷,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