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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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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872

答:首先您會收到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此時您即依該通知書所指示之事項履行之,不得怠慢,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
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處分書→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請您依通知書上所載之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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