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贓證物為何未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681

答:案件雖不起訴處分,惟需待案件確定後,再查明查扣之物是否有刑法第38條之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