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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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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申告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973

答:
一、設置之目的:本署為了便利人民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特設有電鈴,名為「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鈴。

二、申告鈴裝置之處所:申告鈴裝置於本署大門口(浙江路),上面標明為「申告鈴」,並書有申告鈴使用須知乙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

三、按鈴申告後之程序: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值勤法警就會引導你入庭靜候訊問,由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開庭訊問,並依法制作筆錄。在未訊明制作筆錄前,請勿擅行離去。

四、申告時間: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告發人之保密:告發人對於申告事項不願暴露姓名而請求保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得予保密,但告發如有挾嫌誣告之情事,查明後得依法辦理。

六、申告應行注意事項:告訴人、告發人或自首人來本署為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告訴、告發時,請先查明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以利日後檢察官傳喚應訊之需。


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公布時間: 民國 69 年 12 月 05 日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務部(69)法檢字第7141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5)檢決字第19082 號函修正發布 (原名稱:各級法院檢察處申告鈴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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