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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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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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4>
Q:選舉買票、賣票是犯罪行為,自首可減免刑責嗎?
A:選舉買票,除候選人本身買票行為,樁腳亦可能是買票者,樁腳可能針對具有投票權人,予以買票、賄賂或給予不正利益,而要求投票權人不行使投票權或行使投票權,是犯罪行為,但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選民賣票,係針對具有投票權之人收受他人賄賂或不正利益等賣票行為,同樣也屬犯罪行為,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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