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6」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10
  • 資料點閱次數:957

<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6>

 

Q:選舉賣票的刑事責任?

 

A:

一、選舉賣票的方式:

有投票權的人,要求、約定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作一定之行使者,都是賣票的行為。

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好處,這些行為都可能會成立賣票罪。

賣票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還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罪。

 

二、選舉賣票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臺東地方檢察署反賄小學堂Part

回頁首